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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頒布
發布時間:2020年01月04日查看:次
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08號國務院令,頒布了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。
“辦法”共6章33條,分為總則、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、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、監督管理、法律責任、附則。該“辦法”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“辦法”強調,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、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,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制定本“辦法”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、貯存、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,應當依照本“辦法”的規定,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。
“辦法”指出,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,分為危險廢物收集、貯存、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“辦法”的規定,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。
“辦法”規定,本“辦法”施行前,依照地方性法規、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,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,依照本“辦法”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。逾期不辦理的,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。